医患关系一直是社会的一个主要矛盾。据不完全统计,仅年,全国就发生10起砍杀医务人员事件。年3月,哈尔滨医院免疫科医生办公室里,一名男子突然冲入行凶,当场造成医务人员1死3伤。年11月,山西长医院院内,1名医生在院内会诊途中,突然遭到1名男子持刀袭击,身遭9处刀伤。
医患关系之所以非常紧张,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缺乏良好的沟通。医护人员未很好履行告知、照顾义务等,而病人不相信医生。今天,我们分享一起因医护人员未尽到足够的照顾义务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
这一天,北京的于先生因感觉左胸不适,携医院就诊。通过检查发现于先生有心肌缺血、异常改变等情况。该院的医生没有对于先生做任何治疗处理,而医院检查。就在于先生走出该院20米后,突然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于先生的家属认为,医院诊疗发现患者心电图异常,不但没收治入院,反而医院检查,医院不久后便倒地死亡,医院存在重大过错,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56万余元。
该医院认为,事发当天,当值医生看过心电图,认为患者尚没有明显心肌缺血的症状,建议医院就医,以明确评价其心脏状况。于先生的死是突发严重疾病导致,与医院没有因果关系。
经司法鉴定,于先生的死亡与医方未尽到医疗救治存在因果关系。
于先生的死亡是否为医疗事故呢?
医疗事故一般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构成医疗事故的必要条件是,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医疗规范。医院就诊,医院通过检查,判断可能与其之前做支架有关,医院进一步检查。医院还没有对于先生进行治疗,不属于违反医疗卫生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那么,医院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呢?
于医院就诊,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在进行基础的检查后,已经发现其心脏异常。医院认为于先生的不适可能与他之前做的心脏支架有关系,但医院有义务对病人进行救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医务人员的诊疗义务包括如下几点:
(1)不良结果的回避义务。如对手术适应症把握不准、手术方式的选择不当、手术中操作失误等造成损害后果。
(2)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已预见到损害而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回避或本应预见而未预见损害结果。
(3)转医义务。对本领域之外或本人能力之外的患者没有能力救助时,应做出转医说明,对病情危重无法赶到医院时,应将患者医院等。
医院明知于先生做过心脏支架手术,心脏功能不如常人,容易出现问题。作为专业医疗机构,不应让于先生自行前往曾医院进行检查。医院认为凭借其医疗技术,无法治疗于先生的病情,这种情况下应安排转医。转医时应有专业医护人员进行陪护,而不是告知其自行前往。
本案,于先生病发到该院就诊,该院应当诊疗义务,但医院却没有给于先生与该院医疗水平相适应的治疗,医院门口20米处倒地身亡。医院不及时救助存在因果关系,而医院不救助的行为违反了医务人员的诊疗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医治于先生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75%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死者家属50万余元。
我们常说,医生是上帝派来的天使,到世间救死扶伤。现在有大量患者抱怨,医生好像失去了“看病”的能力,他们只会看医疗器械诊断的“单子”。其实,作为患者,更愿意相信一名有经验的医生,而不是有经验的机器。如果医生通过仔细观察,发现患者有不适感,应当及时收治,而不是将其拒之门外。像今天这样的案例,医院可能觉得赔的冤枉,但如果当时能对于先生进行治疗,也许就能挽回一条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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