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刘云涛 https://wapyyk.39.net/doctor/306474.html编辑:赵艺慧道路安全一直以来都是社会的敏感地带,法律的不断细化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但是交通事故的发生似乎并没有那么理想。每个人知道酒驾会被处罚,但是依然有人愿意铤而走险,这种规则意识的放纵是对于法律制度的不重视,而这种不重视的忽视往往会波及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上。一方面是社会不良风气对于未成年的影响,另一方面是家庭不能进行良好的监督往往导致未成年在意识不能够认识到遵守道路交通的重要性。最近,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未成年驾驶电动车将路人撞伤因赔偿引发纠纷的案件。年9月18日,十四岁少年卢某龙在某县城乡公路上骑电动车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张某某相撞,张某某住院检查发现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多元。后来,就谁应该为张某某的损失来买单的问题,双方发生了争议。针对该案件,各方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某县交警队认定:卢某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某认为:卢某龙骑的电动车系其姐姐卢某天交予卢某龙的,而贺某勤、卢某芳是卢某龙的父母,要求四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元。被告方辩称:首先,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卢某龙在此次事故中并未撞到原告,原告的伤情是自行摔倒致伤,卢某龙不应承担责任。其次,卢某龙系未成年人,原告作为成年人应有安全意识。最后,在该次事故中应承担责任,原告诉求过高,原告的治疗均用于冠心病、心肌缺血、癫痫等病治疗,且有过度治疗现象。那么,针对本案件,谁应该承担原告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呢?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是否过高呢?首先,对于原告住院期间的费用应该由卢某龙、卢某芳、贺某勤三人进行赔偿。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在本案中,卢某龙在未满16周岁情况下驾驶其姐姐交给的电动车上路,并且将行人张某某撞伤并且导致其住院,其行为已经损害了张某某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因为卢某龙系未成年人虽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其没有财产不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同时监护人并没有起到有效的监督职责,所以具有过错的监护人和其姐姐应该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案件最后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卢某龙、卢某芳、贺某勤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通过本案件希望家长可以提起重视,未满16周岁的孩子是不能驾驶电动车上路的,同时家长应该做好监督,让孩子认识到道路安全的重要性。不仅是为了他人安全,更是保障自己的幸福。